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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所属上海、广州、天津对外贸易学院改变管理体制的函

外经贸人学函字[1994]第741号颁布时间:1994-12-15

     1994年12月15日 外经贸人学函字[1994]第741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调整高等院校的布局结构,深化高 等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部分别与上海市、广东省政府和国 家教委,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和天津对外贸易学院的管理体制问 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由我部交由上海市政府管理;广州 对外贸易学院由我部交由广东省政府管理;天津对外贸易学院并入南开大学。以上意 见,我部已分别于1994年7月4日、1994年7月18日、1994年10月 17日与上海市政府、广东省政府和国家教委签署了交接工作备忘录(议定书)。   具体的交接工作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上海、广州、天津三所外贸学院在联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行政关系、劳 动工资指标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分别转到上海市、广东省和南开大学。   二、从1995年度起,上述三所外贸学院的教育事业经费,请财政部从外经贸 部户下分别划转到上海市、广东省和国家教委。   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的各类教育事业计划,从1995年 起,由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和管理;天津对外贸易学院的各类教育 事业计划,由南开大学统筹规划。   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议定书),我部将按规定的程序,把各项工作逐项移交 清楚,届时请贵部(委)予以支持。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交接工作备 忘录》(略)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对外贸易学院交接工作备 忘录》(略)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天津对外贸易学院并入南开大 学议定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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