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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1999]第195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外经贸计财发[1999]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中央外经贸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简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对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 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经贸 部将予以确认或补办手续并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 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 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外汇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 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 续。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填 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在核销单备注栏注明“此出口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 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适当 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六、上述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的,应事先到驻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 手续。   七、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 原则上不予供汇。需购汇的项目,在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汇风险审查时,应同时提 交用汇清单。分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总局。   八、对上述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不予供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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