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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9]第263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外经贸政发[1999]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为明确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 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二)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 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下同)同时申报。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 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 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 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 配企业批准证书》。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 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 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 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 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 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二)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时限   (一)在接到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材料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 经贸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国家经贸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 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在接到国家经贸委初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驻外 经商机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馈书面意 见。   (四)外经贸部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最 终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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