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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8]第984号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9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使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现将赋予国家确定的 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经批准,均可 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经营本行业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千家企业中的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二)千家企业中的地方企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报 告、公司章程等。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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