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管纺字[1994]第217号颁布时间:1994-08-30
1994年8月30日 外经贸管纺字[1994]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
工贸公司: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
1994年8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健全有关证书的征订、印刷、领取、保
管、签发、统计、核查、以及废旧证书注销等各项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制度化,减少并杜绝伪证、假证,防止和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纺织品出口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对同我国签订《双
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使用的各种证书,包括:对美国纺织品出口许
可证/商业发票;对欧洲共同体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装船证、纺织品产地证、
手工制品证;对加拿大、芬兰、奥地利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一挪威纺织品协议出
口许可证/原产地证。
第三条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局(以下简称“贸管司”)负责同有关进口国商定
上述证书的规格、式样。委托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
责证书的统一征订、印刷和发放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仿制。
第四条证书印制每年安排两次。各纺织品授权签证单位(以下简称“签证单
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 8月30日前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
“纺织品空白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顺事务局。事务局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证
书送达征订单位。次年5月30日前补报当年下半年度不足部分证书,8月份将补报
证书送达征订单位。各签证单位收到空白证书后,10日内填写“纺织品空白证书签
收单”(见附表二)报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事务局根据各签证单位证书征订情况,会同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以下简称
“计算中心”),安排空白证书号码段,由贸管司向有关进口国进行备案。各签证单
位的证书号码段确定后,证书不允许相互借用。
第六条各签证单位对本地空白证书要统一领取,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设专人负责,
放入专库、专柜妥善保管。同时要对本地出口企业空白证书的申领、发放、保管及使
用等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各签证单位对出口企业实行领证员制度。企业领证员应有
企业法人授权。领证员在向签证单位申领新证时,需核销前次所领证书的使用情况。
签证单位对空白证书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输入电脑,并半年将空白证书使用、保管及废
旧证书情况填写“空白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三)报事务局备案并抄报计算
中心。证书不得丢失,一经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贸管司,由贸管司通知计算中心和
有关进口国主管当局注销。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证书领取、保管和打印制度。出口企业应指定专人
领取、保管空白证书,并每周核查证书使用情况。出口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
证书打制工作,并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电脑程序打证。严禁交客户
打制证书。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证书打制质量,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废证率较高的企业,
签证单位要限制其用证数量,并加收空白证书的印制费用,如因此影响企业出口业务,
由该企业自行负责。出口企业对因证书打制等原因造成的废证不得自行销毁,应交当
地签证单位及时注销,并集中存档,同时签证单位应将废证号码段报计算中心备案,
以备核查。
第九条各签证单位对过期作废的空白证书(即旧证)及存档备查的废证,经认真
清理登记汇总,并报事务局备案。在使用年度期满后再保留一年,由专人、专车押运
到保密印刷厂监督销毁。证书“签证局留存”联,保存期满3年后销毁。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因证书管理混乱,给国家带来损失的,将按外经贸部《关
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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