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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制字[1994]第358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外经贸计财制字[1994]第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外经贸系统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部负责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在 外经贸系统的贯彻实施,并负责研究和制定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二、为保证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 委厅、外贸局,各外经贸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担 负起“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职责,对会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三、结合本地区、本企业情况,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 现有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各级外经贸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适 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以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 我部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会计改革的新情况,现就加强会计核算制度 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准 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 人员,并使其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核算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将财政部发布的 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转发所属机构和企业执行,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工 作,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 本地区和本部门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统 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包括只限于所属企业执行或同时要求地方企 业执行的规定或办法。均须报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各地方制定的由地方企业执行的补 充规定和具体核算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促使本 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更好地贯彻会计核算制度创造条件。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会计人 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当讲求实效, 保证质量。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定贯彻实施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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