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391号颁布时间:1994-07-15
1994年7月15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对外贸
易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国税
发[1994]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把好稽
核关;同时,要督促出口企业依法经营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出
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吓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各
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法
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所
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的
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
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
至直接参予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予了骗税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
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
政策的正确贯沏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
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
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
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
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
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
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七月二十五日前以电报的
形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
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
在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
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
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今年三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
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在八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
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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