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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本部在京直属单位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外经贸办字[1994]第44号颁布时间:1994-06-06

     1994年6月6日 外经贸办字[1994]第44号 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国家新闻出版 署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现将 本部在京直属单位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提前两周报部审批。具体事宜 与办公厅新闻处联系。   二、报部申请应正式行文,内容包括:新闻发布会的目.的、理由、内容、时间、 地点、参加入数、经费来源、经费数额、举办单位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 名、电话以及邀请新闻单位名单等。   三、由办公厅对举办单位的正式申请进行核签,报部审批,并于7天内将结果告 申办单位。   四、举办单位在接到部批准件后,应持审核同意的批准件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办理 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登记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不得在京举行,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予 报道。违者由有关单位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五、新闻发布会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时, 在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 理登记手续。   六、凡符合登记要求的新闻发布会,由举办者填写《在京新闻发布会登记表》 (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举办日期的前 三天将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联系人,并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登记 机关也在举办日期的三日前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联系人。   七、新闻发布会应按登记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 记事项。   八、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 的机密。   九、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或证明书。   十、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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