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214号颁布时间:1994-04-29
1994年4月29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4]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1994年4月18日 财税字[1994]01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
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
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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