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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函字[2000]第2487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外经贸发展函字[2000]第2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扩大出口,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动更多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际 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一)沿海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3亿元人 民币以上调整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额考核 标准从1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沿海地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 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供销合作社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二、经营范围   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申报内容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前两年销售额(统计、财 务原始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照部门盖章)。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 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 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 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已经制定政策的,要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点龙头企 业的申报、指导和监督工作。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要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本文件规 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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