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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颁布时间:2001-07-20

     2001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第86号 现发布《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署长 牟新生                                部长 石广生 附件: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   第一条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型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二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通知》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 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 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 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 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 产品出口目录》(另行下发);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第三条企业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一)企业应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格 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 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厅、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 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三)企业向其主管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 直属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 应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 1份发给企业,2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2份分别由外经贸委(厅、局) 和直属海关存档。   (四)企业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一份《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格式见 附件2,以下简称《责任担保书》)。《责任担保书》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及基 本内容,并可按海关监管或企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补充具体的规定。《责任担保书》一 式5份,责任双方各1份,2份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备案,1份存档。   (五)直属海关负责将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 审批表》连同责任3方签订的《责任担保书》复印件1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 部备案。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对《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 《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后10天内要求直属海关延期实施或撤消《备案审 批表》,或者修改《责任担保书》。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 书》即予生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企业与各审批部门之间,以及各审批部门之间可使用中国电子 口岸系统办理上述备案手续。备案手续一律不收费。   第四条《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生效之日,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该 企业所适用的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要求,修改该企业相 应通关作业参数。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可直接按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 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企业发生影响《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的重大变更或变化情况,应及时 报告主管直属海关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   第五条《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在没有海关、外经贸部门及企业任何一 方提出中止或撤消前长期有效。《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的修改、中止及恢 复生效也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六条原审批的主管直属海关会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有权撤消企业适用便 捷通关程序的资格。主管直属海关会同主管外经贸委(厅、局)有权撤消企业适用便 捷通关程序的资格的决定应由主管直属海关分别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备案,海关总 署负责适时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业参数,有关《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即 予失效。企业再次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海关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实行信用管理,进出口货物主要根据企业 的申报审核放行,通关现场一般不开箱查验,进出口地海关也不得自行到企业稽查。 为保证企业得到真正的通关便捷优惠,各地海关应制定专门的审批程序,凡需要在通 关现场开箱查验适用通关便捷程序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时,应按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企业主管直属海关应明确本关主管部门或主管隶属海关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负 有全面管理的职责。主管部门或主管隶属海关应当加强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的 守法管理,随时了解并掌握企业的资信、内部管理、财务(资金)、生产经营、年度 出口额、税费缴纳等情况,按企业建立专门的资信档案,并对口岸现场海关给予信任 放行的货物进行必要的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进出口地海关应加强与主管地海关的 联系配合,在办理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主动联系主管地海关及时解决。 为保证货物及时通关,两地海关意见不一致时,应先按主管地海关意见办理。   第八条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 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维护本企业良好资信。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 止内部人员滥用便捷通关程序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应自觉 协助海关进行处理,接受侮关处罚。   第九条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企业主管直属海关申请。 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备案审批表》内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直属海关根据申请情况 会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后转报 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2.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附件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海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企业代码 生产产品   企业性质 上年度出口额(亿$)   企业类别 A类 未评定   开户银行 账号   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适 提前报关 联网报关 快速通关 上门验放   用便捷程序 加急通关 担保验放 加工贸易联网管理   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 量》)真实无论,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和外经贸主管机关。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省级外经贸委审批意见: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样本   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编号:关担保[200X]第 号   甲方:____海关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会同一外经贸委(厅、 局)审核同意,并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授权,双方签定本担保书,适用乙方在全国 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但本担保书规定只在甲方本关区有效、实施的, 从其规定。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履行本 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承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 章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协调各海关对乙方合法进出口的货物提供通关 的便利。   第一条(预归类等)   乙方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向甲方申请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 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   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的决定,在甲方本关 区内有效。   乙方保证适用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决定的 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向甲方申请时对货物状况的描述保持一致。   乙方经常在其他海关通关的进出口的货物,需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或 者原产地的,乙方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裁定”制度的规定,申 请海关总署作出《行政裁定》,在全国海关适用。甲方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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