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颁布时间:2001-06-11

     2001年6月11日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 [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 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 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 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 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合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 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 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 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 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 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