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对中标企业无法使用的纺织品招标配额实行收回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07
2001年3月7日
为充分发挥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促进作用,避免因部分
企业盲目投高价致使中标配额无法使用而造成国家配额资源的浪费,经充分征求各类
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意见,外经贸部决定对每年10月底前仍不能使用的当年中标配额进
行收回。二OO一年三月七日外经贸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
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
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
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对浪费配额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据《出口商
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该规定从2001年起执行,包括
2001年度已进行的协议标和第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配额。
二、 收回的配额将用于在当年11月份进行公开招标。
三、 对于配额年度当年7月31日前企业使用不完而自愿上交的中标配额,现行有
关规定不变,该部分上交配额不作为浪费配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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