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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颁布时间:1998-05-07

     1998年5月7日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以后,各地新一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利用外资工作,都不同 程度地采取了一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新措施,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包括简化审批 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实行"一条龙"服务等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也有个别 地方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这不仅损害了我国利用外资 法律的严肃性,而且由于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为无效合同、章程, 中外方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解决,给我国利用外资的管 理工作带来混乱。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在全国实施的统一性,现就依法加强对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各 地各部门无权自行制定与之相悖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修改合同、章程)等进 行审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 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领 会文件精神,保证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能切实得到执行。   三、认真执行中发(1998)6号文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 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 方便的服务。结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方法,简化审批程序。 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要认真贯彻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步调一致,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制定地 区性和行业性政策,保证全国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政令畅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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