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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纺织工业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1999]352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计经贸[1999]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 局)、外经贸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纺织工业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议定事项,为有效解决新疆棉花积压问题,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 负担,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 和出口规模,我们制定了《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议定事项,为解决新疆棉花积压,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鼓 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出口规 模,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疆棉以出顶进是指以新疆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 新疆棉进入经海关批准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 从监管库购买新疆棉,均需向海关办理出、进口通关手续。顶替进口的棉花限于19 98棉花年度生产的新疆棉。 二、计划安排和管理。国家计委负责新疆棉以出顶进工作的宏观调控,会同外经 贸部根据各地加工进口棉花(包括进口原棉及进口棉纱和棉坯布所折原棉)需求量编 制新疆棉以出顶进分地区计划,下达给有关地方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 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本地区使用新疆棉以出 顶进工作进行协调,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会同当地生产主管部 门,根据企业的加工出口能力和往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棉花、棉纱、棉布的实际,对使 用新疆棉加工出口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名单报当地海关备案,并抄送当地财 政厅(局)、国税局和有关银行;审核新疆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审批相应的加工制 成品出口合同,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对具备资格并已签定新疆棉购销合同和外销合 同的加工企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及合同需要,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总量内,办理批件 (不办进口许可证)。 三、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指定的3家出口商的申请,审定并公 布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监管库所存新疆棉可按加工贸易办理出库手续(免交进口 税款保证金),也可直接报关出境。各地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批件和合 同,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新疆棉以出顶进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新疆棉以出顶 进加工贸易手册,并进行监管、核销。 进入监管库的新疆棉存期应不超过1年,到期后在海关核定的期限内(3个月) 仍示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无证到货货物进行变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中 央金库。 四、棉花经营。国家指定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 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新疆棉以出顶进的供货业务(以下简称出口商)。 出口商应按国际棉花标准保证供棉质量,提供购棉企业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出具的商检证明,并负责向海关办理新疆棉入、出监管库手续。 加工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地方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出口商除外,下同)与出口 商比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新疆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交货地为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 付款可采用国际通行的银行信用证或全额现款、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五、税务、银行信贷政策保障。出口商所在地国税局凭新疆进入监管库的出口入 库申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5%的增值税退税率, 为出口商办理退税。以出顶进新疆棉未经加工,从监管库直接出境的,不可再次办理 退税。 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顶进新疆棉加工制成品出口后,所在地国税局按加工贸易方 式办理制成品出口退税。 商业银行对使用以出顶进新疆棉的出口加工企业,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 贸易批件和加工出口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信贷原则、贷款条件与合同需要,给予短期 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商定。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 六、以出顶进项下购买的新疆棉及其加工制成品,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 境内销售、转让、抵押或移作它用。 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新疆棉超过审批加工期限未能出口,需经省级外经贸 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将制成品出 口,需要内销的,海关除控加工贸易规定追缴相应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并处 以其货值30-50%的罚款;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或其 他走私偷逃税款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新疆棉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新疆棉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生产产品出口,解决 新疆棉积压问题,现决定对以出顶进新疆棉比照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具体 办法如下: 一、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 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 管库")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新疆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 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新疆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顶进新疆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以出顶进新疆棉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对供棉方销售给 出口商的新疆棉,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 四、出口商销售新疆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表",并持新疆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入库申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五、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 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疆棉供棉方和出口商所在地国家税局要按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严格新疆 棉的征、退税管理,及时办理新疆棉的征、退税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            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保证国家关于新疆棉以出顶进重要决策的有效实施,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口 货物的监管原则和国家计委等八部委《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简称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疆棉以出顶进是指以新疆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 经营新疆棉公司限于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 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三家(简称"新疆棉公司")。海关根据新疆棉公司的申请按规定批 准设立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新疆棉运入监管库以及加工出 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新疆棉,均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对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 棉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监管库的设置和管理 按照"相对集中和有效监管"的原则,监管库应设立在设有海关的沿海加工贸易发 达地区或用进口棉花开展加工贸易集中的地区,监管库必须是独立的、封闭的,并符 合海关监管规定,监管库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海关专用申报单 (一)为有效实施对以出顶进新疆棉的监管,海关对进、出监管库的新疆棉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出口入库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 疆棉以出顶进进口出库申报单》(以下分别简称《出口入库申报单》和《进口出库申 报单》或简称为《申报单》),《申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按流水号印制,各关设专 人保管。 (二)"新疆棉公司"办理进、出库手续时,向监管库所在地的直属海关主管部门 领取专用《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经办人应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并向海关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联系地位和电话号码;领取《进口出库申报单》时,还应出 示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批件和合同及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出口入库申报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 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新疆棉公司"办理退税;《进口出库申报单》一式4份; 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加工企业加工 贸易手册核销。 四、经营新疆棉进、出库的企业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出监管库海关手续的企业应限于"新疆棉 公司"的总公司,或接受总公司委托,并持有委托书以总公司名义所属的分公司。 (二)按《暂行办法》规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 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并应持有 海关核发加盖"以出顶进新疆棉"戳记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新疆棉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时,免交进口货物许 可证。 (四)从监管库直接办理出境的新疆棉,海关按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五、新疆棉进、出监管库的海关手续 (一)办理新疆棉入库手续时,"新疆棉公司"应填写专用《出口入库申报单》。其 中"监管方式"填写"一般贸易","经营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的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海 关注册登记编码,"发货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及其海关编码。"新疆棉公司"还需出 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关98年度新疆棉数量、质量的商检证明。 (二)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时,需区别两种情况: 1、出库后直接运出境时,由"新疆棉公司"填报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填制 规范见文(四))。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监 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商品编码为"99520100",计 量单位是"千克",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按实际填写(不得填写"中国"),运输方式按 运离关境的方式填写(代码不得为"0"、"1"、"7"、"8")。 2、出库后转入加工贸易管理时,由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按相应加工贸易进口 料件申报的规定填写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替代原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其 中,"监管方式"填写"来料加工",海关代码为"0214";或"进料对口",海关代码 为"0615";经营单位填写"加工企业"及其海关编码;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写"新疆 棉公司"名称及代码。 (三)从监管库出库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棉,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实行保税 监管。 (四)《申报单》其他有关填制规定 《申报单》的"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商品编码为"99520100";计量 单位是"千克"。原产国、起运国、最终目的国、运抵国均填写"中国",统计代码"14 2"。运输方式代码填写"1"。 (五)监管库对出、入库新疆棉做专项统计,按月报总署及主管海关。 六、新疆棉加工的监管 (一)对采用新疆棉加工出口的企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部门批文和进出口合同 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核发手册,在手册封面中上方加盖防伪印油的《以出顶进新疆棉》 戳记(戳记规格为10mm×50mm,字体为宋体)以示区别。进口原材料手册中名称 使用"新疆棉"及其专用商品编码。新疆棉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敏 感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监管的通知》(署监[1997]838号)文的原则进行审 批、监管、核销。 (二)新疆棉加工产品结转。新疆棉未经加工不得结转;结转的调入企业应是经 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并持凭海关核发且加盖"以出顶进 新疆棉"印章的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结转手续;加工新疆棉中间产品不得串换。 (三)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产品出口后向海关办理核销时,需向海关交 验新疆棉《进口出库申报单》,替代相应进口报关单。 (四)海关办结新疆棉加工产品出口手续后,按规定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和外汇核销报关单。 七、罚则 (一)监管库所存棉花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在核定的期限(三个月)不能办理新 疆棉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无证到货货物进行变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中央金库。 (二)加工制成品出口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逾期未出口,经省级外经贸主管 部门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需要内销的,海关追缴关税和增值税 并处以货值30%至50%的罚款。 (三)"新疆棉公司"对新疆棉入库、储存和出库的全部经营活动,加工出口企业 对新疆棉及其产品的进口、加工、出口全过程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如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新疆棉 资格、暂停监管库经营活动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同时上报海关总署。 附件:"以出顶进新疆棉"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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