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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颁布时间:2000-08-04

       2000年8月4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 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 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O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 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 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 (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 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七条 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 二,以下筒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 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 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 第八条 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 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第九条 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 《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 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 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放。 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 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 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 留存。 第十一条 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 省市外经贸厅(委)。 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 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 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 服从商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 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管理大蒜品种范围及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描述 备 注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20019000.10 醋酸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加糖 (包括蒜头、蒜瓣) 或去皮 附件2:《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样本)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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