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办字[2000]第32号颁布时间:2000-03-28
2000年3月28日 外经贸办字[2000]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设机构调整的
批复》(中编办字[2000]18号)和《关于重新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
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发第142号),外经贸部对机关各司局及内
设处室的职责、机构设置进行了局部调整,并决定:设立外经贸政策研究室;
“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撤销外贸货运司,将原外贸
货运司的职责交由外经贸发展司承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政策研究室从3月15日起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其在外经贸部
各司局的排序中列在“人事司”之后,简称“政研室”,公文编字为“外经贸政
字号”。
二、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公文编字为“外经贸发
展字号”。发展司下设“运输协调处”,承担由原外贸货运司划转的职责: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研究制定并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定;负责供应香港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及国际多边运输
协定的谈判;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相关的社会中
介组织。仍保留“外经贸部供应港澳三趟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同时划
转到发展司。
三、正式撤销外贸货运司,从2000年3月15日一4月15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有关原外贸货运司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仍由该司有关处室处理,需由司负
责人签署的有关公文送发展司负责人签署,需用司印的一律用发展司印章。从4
月16日起,所有原外贸货运司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全部由发展司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