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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01号颁布时间:1999-09-15

     1999年9月15日 〔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 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 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 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 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 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企业 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 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 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 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 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 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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