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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38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保监发[2003]38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市场运行基本平稳,较好地满足了车险市场不同消费群 体的需求,但有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新条款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理解不一致,随 意使用优待比例,将“无赔款优待”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于4月15日前,将本公司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及计算标准 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及时下发各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报备“无赔款优待”条件及计算标准时不得突破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车险条款的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给予“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二)“无赔款优待”比例和计算公式;    (三)关于新、旧条款过渡及其他公司转来车辆“无赔款优待”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各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保监会备案后的“无赔款优待”条件和计算标准在各 营业场所张贴,不得误导和歧视消费者。    四、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以“无赔款 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    五、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检查力度,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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