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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7-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必须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个人客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法人客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交易所不接受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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