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86号颁布时间:1996-02-17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
——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
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
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
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
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