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证办[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证办[1998]10号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
[1998]9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
字[1998]10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证办[1998]4号)的精神,确保基金发行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
即转发给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基金发行的有关工作。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要求,在基
金发行前加强宣传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申购基金;在基金发行当日(T+0),证
券营业部如发现法人以任何方式申购基金,个人以违规方式申购基金,应予制止;在
基金申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须对申购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违规申购情况
(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户、基金帐户、
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于T+1日中午12:00前报告所
在地证管办(证监会),隐瞒违规申购情况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对当地基金申购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本辖区内查明
的违规申购情况(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
户、基金帐户、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汇总后于T+2日上
午9:00前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四、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各地证管办(证监会)报送的违规申购情况后,应及时将
违规申购的帐户剔除,对违规申购的份额不予配号,并将违规申购的资金在T+4日
后继续冻结5个工作日。
五、今后每只基金发行时,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均应严格按照本
通知和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及证办[1998]4号文的规
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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