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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 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条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n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 p/s0+Σ(Δsi×(n-i)/n)                 i-1   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s0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 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Δsi=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 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 -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   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 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六条 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七条 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n   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p/NAV0+ΣΔNAVi×(n-i)/n   i-1             w   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 p/ NAV0+ΣΔNAVk×(w-k+0.5)/w                 k-1   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NAV0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 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NAVk=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NAVk= i交易 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八条 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本期第一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单 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二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一次分红 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最后一次分红 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   其中:   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除息日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分红金额   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前基 金总份额   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金额 +扩募期间冻结利息+扩募费结余)÷扩募后基金总份额   计算期内成立基金的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成立日实收基金+未折为基金份 额的发行期间冻结利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费结余)÷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九条 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第一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第二年度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l)×(第三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 × (上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本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1   第十条 除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 两位小数,其他基金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一条 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在连续披露中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任意调整。 如果法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当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二条 基金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中相关数据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如果基金在某一披露时段中成立,其财务指标应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 能按整个时段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财务指标计算及披露的最低要求。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 相关指标的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浅显的语言对基金财务指标的 计算方法进行补充说明,但该补充说明的内容或披露形式不得与本规则的其他要求相冲 突.   第十五条 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当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 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 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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