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1-14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期货经纪 公司接受出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 续经营1年以上;    (四)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 盈利不作要求;    (五)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    (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 时废止。2002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 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第一条第(三)、 (四)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请各派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转发各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各派出 机构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出 资人的资格及其出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