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09
2002年10月9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
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
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金 经手费 佣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对应佣金的5%
回购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25‰ 对应佣金的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5‰ 对应佣金的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75‰ 对应佣金的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75‰ 对应佣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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