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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 票发售总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持有 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和各项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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