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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证监[1998]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1998年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 执照为准)至1998年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 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 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 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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