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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颁布时间:2000-05-30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 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 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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