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发展境
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
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
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
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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