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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颁布时间:1999-09-08

     1999年9月8日   199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 简称《通知》),现就法人配倍股票有关问题通知职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新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 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 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参加配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机构,其用于 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 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 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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