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证券公司: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 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成 功地进行了首钢等四家公司服票发行的试点。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 对法人配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 件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现决定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 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 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二、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 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 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