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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4-22

     1996年4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5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 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个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 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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