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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4]8号颁布时间:1994-01-13

     1994年1月13日 证监发字[1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境外上市企业: 为了积极促进国内企业通过股权方式利用外资,加强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资金的管 理,保证境外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其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属于资本项目收入,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现汇。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应当在外汇资金到位后10天内,将所筹外汇资金全 部调入中国境内,存入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派付给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红利所需外汇,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开户银行可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并汇出,其它用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或以 上时,可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部 门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手续,经批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外汇收支事宜, 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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