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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21号颁布时间:1996-01-25

     1996年1月25日 证监发字[1996]21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 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 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 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 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 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 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 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 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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