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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证委发[1993]41号颁布时间:1993-08-18

     1993年8月18日 证委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切实做好1993年股票发行工作,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关于1993年股票 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徇私舞弊,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 下,选择《意见》中确定的认购办法;若选择其他发售认购方式,应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商定。 二、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售股票。 三、跨地区发行股票,必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四、各地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 (但不限制外地区 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五、承销机构必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上缴中央 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附件:《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附件: 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 的通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今年的股票发行办法提 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1. 股票发售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徇私 舞弊,保证社会安定。 2.跨地区发行股票时,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 3. 认购股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可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的方式进行, 亦可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进行。各地如有更为稳妥方式,应与证监会商定。 4. 发行股票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 电脑网络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额分 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 的城市。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 应依照本 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行股票。 二、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 1. 在一定期限内, 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后,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 量,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2. 为减少过多人员长时间排队和纸张的浪费, 可采取单位预售登记和柜台零售 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表由单位组织预售登记工作,同时在经各级政府指定的证券代销 柜台公开发售,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 3. 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对应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 最多只能对应当年本地发行 的几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原则上申请表必须印有股票发行企业的名称。 4. 发售申请表时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等。 承销机构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必须上缴中央财政,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 每份申请表可申请认购股票数额为100股的整数倍, 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 1000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转让、出售申请表。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各级政府同当地人民银行商定,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 配售申请表,然后对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缴纳股 款手续;或者开办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业务,按专项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 号抽签;也可采取其他办法。 2. 采用发行股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区间资金 大量转移。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 申请表发售期开始前, 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 责在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和申请表发售起止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 2.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 3. 承销机构不得在规定的发售起始日前发售申请表; 在发售中或发售期满后,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机构留购申请表。 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 (不限制外地居民到发售城 市认购)。 不得委托无权办理或代办证券业务的机构或单位代售申请表。 4. 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 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 至取消今后股票承销资格。 5. 承销机构对申请表进行抽签时, 须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对所有经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 发行期结束后,未出售的申请表由承销机构负责回收、销毁。承销期满,未售出 的股票按承销协议约定的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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