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字[1993]8号颁布时间:1993-05-17

     1993年5月17日 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各证 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 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 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票总金 额的1%-2.5%。 2. 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 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 定。 3.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