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投(1993)资字058号颁布时间:1993-03-19
1993年3月19日 中投(1993)资字058号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认真组织、 切实搞好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 兑付工作,总行制定了
《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根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验(包括对所属支行的检查验收)。缺什么、
补什么, 完善设施,落实开办条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3月31日前将下列材
料上报总行:(1)分行自查结果表(按附件一格式要求填写);(2)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
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按附件二规定要求填写)。
二、4月10日前,总行将组织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对分行进行抽查,实地考核。
三、4月15日前,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材料(如一所述) 和抽查验收情况,对分行
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正式批复,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分行颁发《中
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分销行证书》,分行即可凭证办理本债券销售、兑付业
务。 对未达标的分行,限期完善设施、落实条件,但于4月20日前尚不能达标的,总
行将取消其销售计划。
四、本次验收着重检查有关本债券销售工作的组织、措施、网点设施等落实情况。
兑付工作应必备的条件要积极准备。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
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
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筹集国内居民个人闲置的外币, 转化为外汇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
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中国投资银行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 (以下
简称本债券)。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选择确定部分分、支行作为本债券的分销、兑付行。
为使分销行认真组织、充分准备,切实搞好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建设,特制定本标
准。
第二条 本债券销售、 总付网点设置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现有营
业部(室)内设置营业专柜,有利债券面市,方便群众购买、兑付,有利于常年办理外
币存款和今后继续办理债券业务。
第三条 凡承办销售、 兑付本债券的分行,对销售、兑付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
安排,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设施落实、措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销行应成立由行级领导,有关职能部(室) 负责人组成的债
券销售、兑付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债券业务的组织、领导、协调
和管理。选择一位精通外币、债券业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债券领
取、销售、外币出纳、会计核算、钞券押运和外币移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
监督。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业务熟悉、经过专门培训并达到上岗
标准的接柜、出纳、配券、复核业务人员。符合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钱
券分开、出纳与复核分开、制单与记账分开的要求。选配两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任事
后监督。
第五条 分销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中有在"境内发行或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两项业务。
二、有适合债券面市的营业场所(室)、设立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专柜。
三、有业务金库。没有业务金库的分行要与其它专业银行联系,办妥委托保管协
议。
四、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良好:
1.银行专用保险柜;
2.点钞机、验钞设备、专用装钞袋(箱);
3.有适合运钞(券)的车辆;
4. 营业室柜台应与营业大厅隔开,有防护铁栏、有防盗、通讯报警及防火设施;
5.营业室门前应有营业时间牌,营业室内应有本债券发行章程、购买及兑付本债
券须知、服务守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营业用具、用品齐备。本债券销售、兑付过程使用的各种单、证、账簿齐备;
业务人员个人名章、业务主管个人名章、业务公章齐全;本债券票样、六种美元现钞
票样齐全。
六、有合格的业务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一)。
七、有专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分销行要建立健全本债券销售、兑付工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发行章程、分销操作规程,参照中国人
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行销售、兑
付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订明目标任务,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确定
工作质量标准和检查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订明领导、管理、操作、监督各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
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要求。
第七条 本标准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时同。
第八条 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附:一、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略)。
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