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58号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汇发[2005]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境内机构使用外汇,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再次提高境内 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 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 整为50%。   二、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含) 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 调整为80%。   三、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 值20万美元。   四、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 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8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执行。   五、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 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执行。   六、各分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 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