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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汇发[2005]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   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汇 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 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 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 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境外机构、人民币贷款和保证的含义   《通知》中的境外机构既可以是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境外自然 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除指单纯意义上的人民币贷款外,还包括银行为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的保函和贸易融资等项下人民币授信额度等。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 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境外机构以安慰函等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只要这种信用支持涉及未来的实际外汇履约及其结售汇问题,均需要按《通知》的规 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前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 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各方当事 人分别为: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贷款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借款人)、 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担保方)。?   因此,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 担保的,直至该项贷款结束,均按照银发[1999]223号文件办理,即:债务 人不需要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如果发生担保人外汇担保履约,中资银行自行办理 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2005年4月1日以前,其他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发 放人民币贷款,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了外汇担保项 下人民币贷款,且境外机构已经履约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境内金融机构履约;?   (二)境内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 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   (三)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在其“投注差”以内,外汇局 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以为债务人办理外债 登记;?   (四)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超出“投注差”,所在地外汇 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为债务人办理外债 登记。如债务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基础上,可按特殊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批准债务人偿还担保履约款。   三、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的处理   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金融机构发放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 保,且在4月1日以后需要办理展期的,均按一笔新的贷款和担保进行处理,债务人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债务人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在人民币债务违约,担保人履约时,对 于贷款行是中资银行的,中资银行自行办理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 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对于贷款行是其他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 履约;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 营运资金统一解决;各分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处罚后,对于 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不论其是否在“投注差”以内,各分局可为 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四、关于执行日期   《通知》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外汇担保合同签订日、人民币贷款合同生效日、提款日三者不一致时,以外汇担保 合同签订日为准。   五、关于境外机构保证项下外汇贷款   2005年4月1日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参 照《通知》关于境外机构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境 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但债务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外汇 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投注差”的有关规定,即该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 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手续。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各分局可为已经办理了或有债务登记的债务人办理外债 登记手续。债务人事前未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的,或不符合规定未 予办理登记手续的,在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被担保人不得擅自对外还本付息。外汇 局将对境内违规企业和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无论 是上述何种情况,境外机构履约偿付的外汇均不得结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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