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9日 汇发[2004]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近年来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自费留学”)用汇标
准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为满足自费留学人员的合理用汇需求,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
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的供汇指导性限额。将现行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
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
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
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简化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需提供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
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
明材料,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
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
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
三、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
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
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四、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用于支付学费的外汇,事后仍需按《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
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销;生活费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分局和各银行应于2004年
的最后一个双休日完成有关的调整准备工作。本通知未涉及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
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
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
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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