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汇综发[2004]91号颁布时间:2004-07-26
2004年7月26日 汇综发[2004]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7月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
对技术进口项下售付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
[2004]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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