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
[98]汇资债字第015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98]汇资债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你司1998年6月10日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批复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企业对外借款时所称的贷款的“总成本”或“综
合成本”包括贷款的利息和由借款人承担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
1. 印花税;
2.律师费或公证费;
3.承诺费;
4.代理费;
5.安排费;
6.管理费;
7.执行费:贷款人及代理人(行)在保护及执行合同的权利和(或)任何相关
的修改与豁免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8.翻译费用、文书费用;
9.合同(协议)登记费用;
10.签字仪式费用(包括差旅费、酒会费用、住宿费用等杂费)。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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