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汇发[2003]94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汇发[2003]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今年初人民银行全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强化
对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为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准确分
析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效应,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防范涉外金
融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
结汇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此次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为外汇指定银行(注:含外资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2003年
1月至6月发生的全部收汇、结汇业务。?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由银行自查和外汇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外汇指定银行
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自查和抽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各分局
按属地原则组织进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布置全系统开展
自查。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辖内的外资银行,并召集外资银行就检查事
宜举行情况通报会,要求其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
三、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银
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收汇业务要注意检查:收汇来源及国际收支申报是否准确;有无频繁、异常、大
额收汇;收汇转入外汇账户及境内划转过程中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出口收
汇中有无资本项目下及非贸易项下资金混入。?
结汇业务要注意检查:结汇资金来源;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保税区企业结汇、异
地企业结汇、驻华机构结汇和非居民结汇情况;银行自身结汇情况;是否存在为不应
办理结汇的资金办理结汇、未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结汇、结汇后未按要求向外汇局报
备、结汇单证不齐等情况;结售汇报表填报是否及时准确。?
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有关被检查业务涉及的币种金额统一以美元计算,
折算率以200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内部折算率为准(见附件2)。?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在系统内
组织贯彻,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确保自查过程不走过场。?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自查,如实摸清本行办理收汇、结汇的整体状况和
薄弱环节,并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堵塞漏洞,防
范风险。 ?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主动纠正;如发现企业、单
位和个人有异常收汇、结汇的情况,应如实向外汇局反映。?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对检查中涉及的跨行、跨地区的跟踪检查,应积极主动配
合,不得推诿。?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自查结果认真完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
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异常
情况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完善收汇、结汇方面的政策建议等。自查报告应当由行领导
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见附件1)均应以纸质和电子表
格两种形式报送,其中纸质报表应当由填表人、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
(六)被检查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属自查自报的,各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理;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一
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要求所属分支行完成自查后,于8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
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报达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报达其上级行;各中资外汇指
定银行总行本级(总行营业部)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 也应于8月
30日前报达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注:北京地区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分
行和外资银行的自查报告、“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统一报送北京外汇管理部);各
外资银行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应于8月30日前报达所在地外汇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于9月6日前完成全系统的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
局。 ?
各地外汇局在接到所在地银行上报的自查报告和“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后,须
按“各银行系统”和“辖内所有银行”两个口径负责汇总,然后,上报上一级外汇局。
各分局应于9月6日之前将辖内的自查报告和按上述两个口径汇总的“银行自查表”
报达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根据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的自查和抽样情况,
于9月初进场开展现场检查。?
各分局接文后应迅速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接文后
应迅速转发所属分支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检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和所在地外汇局反映。?
附件:1、《外汇指定银行自查表》(略)
2、《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03年第6期)(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