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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81号颁布时间:2003-07-08

     2003年7月8日 汇发[2003]8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 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 投资主体。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对保证金退还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为保证该项 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成立退还保证金工作小组,由局长或者分管 副局长牵头,资本项目对应处至少两名处级干部和两名经办人员参加。?    二、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集中为 投资主体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 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原则上要逐一通知已缴存保证金的投资主体,并敦促其尽快 办理退还手续。?    三、投资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如下材 料:?    (一)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给投资 主体,复印件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其经工商年 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之外,同时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的受益权的有关文 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 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 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 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 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 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 益;?    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外汇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二)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 投资主体,复印件留档。?    (三)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四)投资主体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 格一致。    四、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 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    (一)以外汇局名义开立总账户,总账户下再按照投资主体分别开立子账户(下 称“企业子账户”),或者直接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企业账户”) 的,将企业子账户和企业账户内的资金(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投资主体,并同时 销户。?    (二)以外汇局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外汇局账户”),可统一按如下固 定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并退还给投资主体,即:人民币保证金:年利率0.72%; 美元保证金:年利率0.1250%;欧元保证金:年利率0.2000%;日元保 证金:年利率0.0001%;港币保证金:年利率0.1250%。?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结合自身的保证金管理账簿,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投 资主体身份无误,所交保证金确实没有退还的,由退还保证金工作小组经办人员写出 处理意见,由处长复核后报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审批。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批准 后方可对银行发出解付指令。经办和复核环节均应实施双签。?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完整地保存退还保证金的业务档案。退还工作结束后,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向总局提交工作报告,总结并汇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退还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剩 余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上缴总局,由总局统一处理。?    人民币保证金汇款路径: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行:北京市商业银行阜裕 支行。账号:03731001201110156-92。?    外币保证金汇款路径: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安华 支行。账号:11000253308402。?    汇款单上均应注明“××分局(外汇管理部)汇回利润保证金清理余款”。?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人:赵 军,马少波,冯雁秋;联系电话:(010)68402251,68402252, 68519138;传真:(010)684022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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