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10号颁布时间:2002-11-12
2002年11月12日 汇发[2002]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
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清理已经收取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下一步的退
还工作做准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
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必须做到逐笔逐户,清理范围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
括以外汇局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包括以境内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由外汇局监管
的保证金账户。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
理报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证金涉及的企业家数;
(二)总金额,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三)存放情况,包括户名、存放银行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具体规定后正式办理。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反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