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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国家规定节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外汇帐户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发[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汇发[200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现将2002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及十一国庆节期间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和 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方式通知如下:   一、结售汇统计   (一)2月上旬的报表于2月21日以前报送;2月中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   (二)4月份的报表于5月9日以前报送;5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并入中 旬旬报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9月份的报表于10月9日以前报送;10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并 入中旬旬报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外汇帐户统计   (一)2月上旬的报表于2月21日以前报送;2月中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二)4月份的报表于5月11日以前报送;5月上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三)9月份的报表于10月11日以前报送;10月上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请各分局尽快通知所辖分支机构及报送单位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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