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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4号颁布时间:2003-03-05

     2003年3月5日 汇发[2003]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 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以简化进口单位进 口付汇及核销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 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今后,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 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 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出口合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 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境外工程使 用物资”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工 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超比例 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 单)、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办理。?   三、进口单位在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对“先支后收转 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付汇,“付汇性质” 栏内填写为“正常付汇”。?   四、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 口付汇核销单纸质单证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进口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 预付货款”项下对外付汇后,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手续。外汇局为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 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进行核销时,进口付汇数据中备案表号一律输 入“999999”。?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 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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