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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1-21

     2003年1月21日 汇发[2003]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专用联)的使用和发挥其用于统计分 析的功能,做好在全国推广应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2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出具专用联时,必须在上面注 明该笔出口收汇所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   二、对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出口收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专用联上 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编制方法 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申报号码的编制方法,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 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 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号码数均为阿拉伯数字。银行当日的流水码不得重号。?   三、对于外汇指定银行2003年2月1日之后出具的专用联,若专用联上未注 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未注明核销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的,外汇局不得凭此为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 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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