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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 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 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及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 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 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 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 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中资企业新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一律按照新的限额标准 核定,已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可以继续使用,但须于2002年底前依据新的标准重新核 定帐户最高限额。   二、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 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待收汇后,企业可持纸质出 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 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   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络上登记有电子底帐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将长期有效,不 再受两个月有效期的限制;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 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 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实行差额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差额核销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 对出口收汇差额提供有效凭证所进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差额核销的审批实行分 级授权责任制。   对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该企业在最近一次出口 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在企业法人代 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他外汇违法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差额核销的审批条件,实行备查制度。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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