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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0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汇发[1999]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一、根据《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999]209号),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将 于近期开始使用。现将新版《携带证》签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携带证》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 下简称“外汇局”)应于1999年7月10日至20日到总局领取新版《携带证》,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携带证》。外汇局向 银行发放《携带证》时,应记录申领银行名称及《携带证》编号。     二、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携带证》数量、金额 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 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三、《携带证》上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章由总局统一刻制,各分 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刻制所属支局核准章(见附件1);银行印章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自行刻制。?     四、各外汇局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 汇出境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总局。?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各分支 机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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